判準是實質改變,不是零件占比
越南非優惠原產地的原則只有一句:貨物的原產國,是最後一道實質改變它的生產工序所在國。條文本身不寫百分比,數字分散在按 HS 編碼逐項列明的具體產品規則清單裡(Thông tư 05/2018/TT-BCT 附件 I),可以是稅則號改變,也可以是價值百分比,按品目而定。
作為基礎法的 Nghị định 31/2018/NĐ-CP 至今仍然有效。根據越南工貿部公開的資訊,工貿部 2025 年就成立起草組編寫替代法令、也開過第二稿徵求意見會,但替代法令到目前為止沒有頒布——等新法出來再決定產線怎麼配,等不到。
這件事該放進更早的階段判斷。要不要把某條產線移到越南、移哪一段,本來就是進入市場的順序問題,不是等貨做好了再交給關務去想辦法。
- 先查你這個 HS 品目適用哪一種判準,再回頭看工序;順序反過來一定判錯
- 同一家工廠、不同品項的結論可以不一樣,不能用一句話涵蓋全廠
- 判準寫在品目上,不寫在企業上——問「我們公司算不算越南製造」這個問題本身就問錯了
這些工序明文不算:法規列舉的簡單加工
Nghị định 31/2018/NĐ-CP 第 9 條直接列出一串在判定原產地時「不予考慮」的簡單加工工序。這份清單值得逐條對著自己的產線看一遍,因為它涵蓋的正是多數「把零件運過來組一下」的做法。
反過來說,清單以外的工序也不是自動就算數。它只是把明確不算的先排除掉,剩下的仍要回到你那個品目的具體產品規則去對。
- 運輸與儲存期間的保存作業:通風、乾燥、冷藏、醃漬、硫熏
- 除塵、篩選、分類、配套、更換包裝、裝瓶裝盒
- 貼標、貼牌、簡單混合、零部件簡單組裝,以及上述作業的組合
那個 30% 是哪裡來的:草案不是法規
最常被引用的說法是「越南本地增值滿 30%、且最後工序不是簡單加工,就算越南產」。根據越南官方媒體報導,這個門檻從 2019 年的《Made in Vietnam》通知草案開始就只存在於草案裡,至今沒有成為有效法規;工貿部到 2026 年年中仍在向政府報送新的法令草案,草案採企業自願自我申報制,具體百分比也還沒公布。
拿一個草案裡的數字去做通關決定,風險是雙向的:它可能比實際判準寬鬆,讓你以為過關;也可能比實際判準嚴格,讓你白白放棄本來成立的品項。
- 草案不是法規:還在報送階段的文件,不會出現在查驗時的判斷依據裡
- 區域貿易協定裡的價值成分比例,是拿優惠稅率的判準,不等於「這批貨是不是越南原產」
- 真正要查的永遠是你那個 HS 品目在具體產品規則清單上寫了什麼
美國那一端問的是另一個問題
越南發得出原產地證明,不等於美國海關就接受這批貨是越南原產——兩邊問的是不同的問題。美國這一端的核心概念是實質性轉變:19 C.F.R. § 134.1(b) 寫明,在他國增加的工序或材料必須構成 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該國才成為原產國。
但這條有個限定常被漏掉:它寫的是 within the meaning of this part,Part 134 是原產地「標記」規則;關稅徵收場景下,海關適用的實質性轉變標準來自判例法,134.1(b) 是常用引證而不是唯一依據。對出口方來說,結論其實很單純:與其爭論條號,不如把工序講清楚、把被質疑時要交的材料先備齊。
- 越南的原產地證明與美方的認定是兩套判斷,不會自動互相承認
- 被質疑時要交的不是結論,而是能還原工序與料件來源的紀錄
- 同一批貨在不同進口國可能得到不同結論,這不矛盾,是規則本來就不同
判斷不成立的代價:偽造越南原產有明文罰則
越南海關領域的行政違法處罰已經換了一部:Nghị định 169/2026/NĐ-CP 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取代 2020 年的 128/2020/NĐ-CP。其中第 18 條專門處罰「偽造越南原產」的出口、進口、暫進復出、過境與轉口行為,按貨值分五檔:貨值不到 3,000 萬盾的罰 1,000 萬至 2,000 萬盾,貨值 1 億盾以上的罰 7,000 萬至 1 億盾,另加沒收違法貨物、強制銷毀或追繳等值款項。
注意這一條罰的是「偽造越南原產」這個行為本身,不是稅款差額。貨物被沒收與銷毀的損失,通常遠大於當初想省下的那點成本。要撐住自己的主張,靠的就是單證能不能還原工序——留幾年、留哪些另有一篇專門談。
- 罰則同時覆蓋出口、進口、暫進復出、過境與轉口,不是只罰出口那一段
- 除罰款外還有沒收違法貨物、強制銷毀或追繳等值款項
- 判斷成不成立的不是你的供應商,是查驗時要求你舉證的那個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