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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零件能算越南製造嗎?判準是工序有沒有實質改變,不是零件占比

中國零件在越南加工,能不能標越南原產,判準不是零件占多少比例,而是最後一道工序有沒有讓貨物發生實質改變。這篇拆解越南原產地規則怎麼逐品目判、哪些工序法規明文不算,以及判斷不成立時的罰則。

閱讀約 7 分鐘

說明中國零件能算越南製造嗎的判定示意圖,對照構成實質改變的工序與法規明文不算的簡單加工

中國零件能算越南製造嗎——判準是在越南的最後一道工序有沒有讓貨物發生實質改變,不是中國零件占多少比例。越南的非優惠原產地規則裡沒有一條通用的「增值 X%」門檻,實際判據按 HS 編碼逐項寫在具體產品規則清單裡:有的品目看稅則號改變(CTC),有的品目才看價值百分比(LVC)。

所以同一批零件,做成 A 產品成立、做成 B 產品不成立,是很正常的結果。真正會出事的是另一種情況:越南這一段只做了貼標、分裝或零部件簡單組裝,單證上卻寫越南原產——那不是判斷失誤,那些工序在法規裡本來就被明文排除在原產地判定之外。

中國零件在越南加工後,能不能標越南原產

中國進來的零件,在越南加工之後能不能標越南原產?

如果越南這一段只做貼標、換包裝、分類配套或零部件簡單組裝
這些工序在法規裡被明文列為簡單加工,判定原產地時不予考慮,做再多也不會因此取得越南原產
如果你這個 HS 品目的規則寫的是稅則號改變(CTC),而越南這一段確實讓稅則號變了
判準成立,但要留得住料件來源與工序紀錄,否則被質疑時等於沒有結論
如果你這個 HS 品目走的是價值百分比(LVC)判準
按該品目自己寫明的比例算,法條正文不給一個適用全部貨品的通用門檻
如果查不到品目規則,只憑「我們在越南組裝」下結論
等於只有主張沒有依據;查驗時舉證責任仍在申報人身上,風險不會因為工廠在越南就消失
分支的判準全部落在「工序」上,沒有一格是看零件占比——所以問「中國料占幾成」本身就問錯了方向。

判準是實質改變,不是零件占比

越南非優惠原產地的原則只有一句:貨物的原產國,是最後一道實質改變它的生產工序所在國。條文本身不寫百分比,數字分散在按 HS 編碼逐項列明的具體產品規則清單裡(Thông tư 05/2018/TT-BCT 附件 I),可以是稅則號改變,也可以是價值百分比,按品目而定。

作為基礎法的 Nghị định 31/2018/NĐ-CP 至今仍然有效。根據越南工貿部公開的資訊,工貿部 2025 年就成立起草組編寫替代法令、也開過第二稿徵求意見會,但替代法令到目前為止沒有頒布——等新法出來再決定產線怎麼配,等不到。

這件事該放進更早的階段判斷。要不要把某條產線移到越南、移哪一段,本來就是進入市場的順序問題,不是等貨做好了再交給關務去想辦法。

  • 先查你這個 HS 品目適用哪一種判準,再回頭看工序;順序反過來一定判錯
  • 同一家工廠、不同品項的結論可以不一樣,不能用一句話涵蓋全廠
  • 判準寫在品目上,不寫在企業上——問「我們公司算不算越南製造」這個問題本身就問錯了

這些工序明文不算:法規列舉的簡單加工

Nghị định 31/2018/NĐ-CP 第 9 條直接列出一串在判定原產地時「不予考慮」的簡單加工工序。這份清單值得逐條對著自己的產線看一遍,因為它涵蓋的正是多數「把零件運過來組一下」的做法。

反過來說,清單以外的工序也不是自動就算數。它只是把明確不算的先排除掉,剩下的仍要回到你那個品目的具體產品規則去對。

  • 運輸與儲存期間的保存作業:通風、乾燥、冷藏、醃漬、硫熏
  • 除塵、篩選、分類、配套、更換包裝、裝瓶裝盒
  • 貼標、貼牌、簡單混合、零部件簡單組裝,以及上述作業的組合

那個 30% 是哪裡來的:草案不是法規

最常被引用的說法是「越南本地增值滿 30%、且最後工序不是簡單加工,就算越南產」。根據越南官方媒體報導,這個門檻從 2019 年的《Made in Vietnam》通知草案開始就只存在於草案裡,至今沒有成為有效法規;工貿部到 2026 年年中仍在向政府報送新的法令草案,草案採企業自願自我申報制,具體百分比也還沒公布。

拿一個草案裡的數字去做通關決定,風險是雙向的:它可能比實際判準寬鬆,讓你以為過關;也可能比實際判準嚴格,讓你白白放棄本來成立的品項。

  • 草案不是法規:還在報送階段的文件,不會出現在查驗時的判斷依據裡
  • 區域貿易協定裡的價值成分比例,是拿優惠稅率的判準,不等於「這批貨是不是越南原產」
  • 真正要查的永遠是你那個 HS 品目在具體產品規則清單上寫了什麼

美國那一端問的是另一個問題

越南發得出原產地證明,不等於美國海關就接受這批貨是越南原產——兩邊問的是不同的問題。美國這一端的核心概念是實質性轉變:19 C.F.R. § 134.1(b) 寫明,在他國增加的工序或材料必須構成 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該國才成為原產國。

但這條有個限定常被漏掉:它寫的是 within the meaning of this part,Part 134 是原產地「標記」規則;關稅徵收場景下,海關適用的實質性轉變標準來自判例法,134.1(b) 是常用引證而不是唯一依據。對出口方來說,結論其實很單純:與其爭論條號,不如把工序講清楚、把被質疑時要交的材料先備齊。

  • 越南的原產地證明與美方的認定是兩套判斷,不會自動互相承認
  • 被質疑時要交的不是結論,而是能還原工序與料件來源的紀錄
  • 同一批貨在不同進口國可能得到不同結論,這不矛盾,是規則本來就不同

判斷不成立的代價:偽造越南原產有明文罰則

越南海關領域的行政違法處罰已經換了一部:Nghị định 169/2026/NĐ-CP 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取代 2020 年的 128/2020/NĐ-CP。其中第 18 條專門處罰「偽造越南原產」的出口、進口、暫進復出、過境與轉口行為,按貨值分五檔:貨值不到 3,000 萬盾的罰 1,000 萬至 2,000 萬盾,貨值 1 億盾以上的罰 7,000 萬至 1 億盾,另加沒收違法貨物、強制銷毀或追繳等值款項。

注意這一條罰的是「偽造越南原產」這個行為本身,不是稅款差額。貨物被沒收與銷毀的損失,通常遠大於當初想省下的那點成本。要撐住自己的主張,靠的就是單證能不能還原工序——留幾年、留哪些另有一篇專門談。

  • 罰則同時覆蓋出口、進口、暫進復出、過境與轉口,不是只罰出口那一段
  • 除罰款外還有沒收違法貨物、強制銷毀或追繳等值款項
  • 判斷成不成立的不是你的供應商,是查驗時要求你舉證的那個機關

資料來源

  • 越南原產地法規條文(Thông tư 05/2018/TT-BCT 附件 I 與 Nghị định 31/2018/NĐ-CP;第三方托管 PDF,非官方公報)
  • 越南原產地法規條文(Nghị định 31/2018/NĐ-CP 第 9 條與第 11 條;第三方法規彙編站轉載,非一手)
  • 越南工貿部 moit.gov.vn
  • 越南官方媒體報導(工貿部主管期刊與投資報;草案階段,非現行法規)
  • 美國聯邦法規電子版 ecfr.gov(19 CFR §134.1,2026-09-01 現行版;govinfo.gov 印刷版核對一致)
  • 越南政府公報 vanban.chinhphu.vn(Nghị định 169/2026/NĐ-CP 簽章原件 PDF 第 18 條,datafiles.chinhphu.vn 托管)
  • 越南政府公報 vanban.chinhphu.vn(Nghị định 169/2026/NĐ-CP 簽章原件 PDF 第 38 條,datafiles.chinhphu.vn 托管)
  • 越南政府公報 vanban.chinhphu.vn(Nghị định 169/2026/NĐ-CP 簽章原件 PDF 第 38 條第 2 款,datafiles.chinhphu.vn 托管)

本文整理自公開法規與官方公告,並標註每項數據的出處。法規與稅則會變動,且個案認定以主管機關為準——用於實際報關、簽約或申報前,請依文中出處自行查證最新版本。

常見問題

零件全部從中國進口,還有機會算越南製造嗎?
有機會,關鍵在越南這一段的工序有沒有讓貨物在你那個 HS 品目上達到判準,零件來自哪裡不是判準本身。但如果工序落在法規列舉的簡單加工清單裡,做多少量都不成立。
聽說增值滿 30% 就算越南產,是真的嗎?
根據越南官方媒體報導,這個門檻至今只存在於草案,沒有成為有效法規。正式判準按 HS 品目寫在具體產品規則清單裡:有的看稅則號改變,有的才看價值百分比,沒有一個通用數字可以套。
拿到越南的原產地證明,美國海關就一定接受嗎?
不一定。原產地證明是越南主管機關依越南規則簽發的文件,美國海關另有自己的實質性轉變判斷,被質疑時仍會要求你提出工序與料件證據。
同一家工廠,可以有些品項算越南原產、有些不算嗎?
可以,而且很常見。判準寫在 HS 品目上而不是寫在公司上,所以要逐品項判,不能拿一句「我們是越南工廠」概括全部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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