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越南轉運洗產地風險怎麼判?先分清實質性轉變與規避轉運

越南轉運洗產地風險分兩端判定:越南這一端看工序有沒有落進簡單加工的排除清單,美國那一端看有沒有構成實質性轉變。那條 40% 轉運稅已停徵,稅則表卻還原樣印著。

閱讀約 7 分鐘

越南轉運洗產地風險的判定示意圖,左邊是越南端的簡單加工排除清單,右邊是美國端的實質性轉變認定

越南轉運洗產地風險的判據是工序,不是文件:越南這一端看在越南做的事有沒有落進「簡單加工」的排除清單、有沒有滿足該品目的具體產品規則;美國那一端看在他國增加的工序或材料有沒有構成實質性轉變。換包裝、貼標、分類、零部件簡單組裝,法條裡是明確不算數的。

很多人現在還按「經越南轉運要被加 40%」來評估風險,這句話在 2026-02-24 之後已經不成立——美國最高法院 2026-02-20 判定 IEEPA 不授權總統加徵關稅,該筆從價稅隨之停徵。但風險沒有跟著消失,只是換了地方:越南自己的偽造原產罰則仍在,而稅則表上那個編碼也還原樣印著 40%。下面把兩端的判據分開講。

這批貨在越南做的工序,撐不撐得起「越南原產」

這批貨在越南做的工序,能不能讓原產地變成越南?

如果只是換包裝、貼標貼牌、除塵、篩選、分類、簡單混合或零部件簡單組裝
Nghị định 31/2018/NĐ-CP 第 9 條把這些列為簡單加工工序,判定原產地時不予考慮
如果做到了該品目要求的稅則號改變或價值百分比
按 Thông tư 05/2018/TT-BCT 附件 I 的具體產品規則逐項判,沒有一個適用全部品項的通用增值門檻
如果想引用「本地增值 30% 就算越南產」
據越南官方媒體報導,這個門檻至今只存在於草案,未成為有效法規,不能拿來當內部判準
如果越南這一段只有卸貨、換櫃、重新出單,沒有任何生產工序
原產國不變;19 C.F.R. § 134.1(b) 要求在他國增加的工序或材料必須構成實質性轉變,該國才成為原產國
判據是工序本身,不是文件上寫誰。

越南這一端:哪些工序法條明說不算數

Nghị định 31/2018/NĐ-CP 第 9 條列了一份「簡單加工工序」清單,這些工序在判定原產地時不予考慮:運輸儲存期間的保存作業(通風、乾燥、冷藏、醃漬、硫熏)、除塵、篩選、分類、配套、更換包裝、裝瓶裝盒、貼標貼牌、簡單混合、零部件的簡單組裝,以及上述作業的組合與屠宰動物。

換句話說,把整批貨拆箱重貼標籤再裝櫃,是被法條點名排除的那一類。根據工貿部官網,這部基礎法目前仍然有效;替代法令的起草組雖已成立、2025-05-23 開過第二稿徵求意見會,至今未見頒布——判定規則沒有變,變的只是簽發 C/O 的窗口

沒有一條通用的「增值 30% 就算越南產」

越南的非優惠原產地規則裡不存在通用的增值百分比門檻。原則是「最後一道實質性改變貨物的生產工序所在國」,具體判據落在按 HS 編碼逐項列明的具體產品規則清單(Thông tư 05/2018/TT-BCT 附件 I),可以走稅則號改變或價值百分比,百分比按品目而定,法條正文本身不寫這個數字。

常被引用的「本地增值 30%、且最後工序不得為簡單加工」這個門檻,據越南官方媒體報導,從 2019 年的通知草案開始就只存在於草案裡,至今未成為有效法規,最新一版仍在報送階段的法令草案採取的還是企業自願自我申報制、具體百分比尚未公布。拿一個草案數字當內部判準,等於把整批貨押在一個沒生效的條文上。

美國這一端:實質性轉變的依據,以及它的邊界

美方的法條依據是 19 C.F.R. § 134.1(b):在他國增加的工序或材料,必須構成實質性轉變,該國才成為原產國。要注意這條的限定——原文寫的是「within the meaning of this part」,Part 134 管的是原產地「標示」規則;關稅徵收場景下,CBP 適用的實質性轉變標準來自判例法,134.1(b) 是常用引證但不是唯一依據,USMCA 項下的貨物另按 Part 102 規則判定。

實務上的意思是:別指望有一份清單能一勞永逸。同一批料件在不同稅則號、不同協定下判出來的結論可能不一樣,該準備的是能還原生產過程的證據鏈——料件來源、工序紀錄、成本結構,而不是一張看起來很齊的證書。

那條 40% 轉運稅,是歷史事實,不是現行稅率

行政命令 EO 14326 §3(a) 規定:被 CBP 認定為「為規避該令第 2 條關稅而轉運」的貨物,加徵 40% 從價稅,並明文禁止減免(no mitigation or remission)。這裡有兩個常被講反的細節:這 40% 是「替代」(in lieu of)原產國的對等稅率,不是在其之上疊加;而它自 2025-08-07 生效時就是國別中立的,稅則條文寫的是「任何國家的產品」,不是越南專屬條款。

但它已經停徵。美國最高法院 2026-02-20 判定 IEEPA 不授權總統加徵關稅,隨後的行政命令終止了全部 IEEPA 加徵從價稅,CBP 明示相關稅則編碼自 2026-02-24 起在系統中失效。陷阱在於:現行稅則表(Revision 18)仍然把 9903.02.01 印在表裡、稅率欄仍寫著 +40%,也沒有像其他已終止條目那樣標註 provision terminated——今天去查這個編碼,看到的仍然是 40%。

所以正確的說法是「已停止徵收」,不是「已廢止」,兩者法律含義不同,寫進報價或合約條款時不能混用。另外要記得:現行第 301 條制度裡沒有任何轉運或規避原產地的懲罰性稅目,那筆罰則是 IEEPA 時期的獨有裝置,隨 IEEPA 一起消失,沒有在新制度裡複現。

稅率消失,風險沒有消失

越南這一端的罰則完全不受美方稅率變動影響:Nghị định 169/2026/NĐ-CP 第 18 條專門處罰偽造越南原產的出口、進口、暫進復出、過境與轉口行為,按貨值分五檔罰款,另加沒收違法貨物、強制銷毀或追繳等值款項,新處罰令的覆蓋範圍與追責時效是要單獨對一次的題目。

美方這一端則是換了工具:越南全部產品目前適用第 301 條 12.5% 附加稅(稅則 9903.05.84),自 2026-07-24 起徵,而且是疊加在各稅則子目自身的最惠國稅率之上,不是一個適用於所有越南貨的「總稅率」;已受第 232 條鋼、鋁、銅與汽車及零部件關稅的商品走 9903.05.90,不重複疊加。把 12.5% 當成總稅率去報價,算出來的落地成本一定是錯的。

換句話說,判定站不站得住,決定的不是能省多少稅,而是這批貨會不會在兩端同時出問題。合規這一段修好之後,剩下的卡點通常在別處:流量、內容、客服、回購該先修哪一個是另一條排查線。

資料來源

本文整理自公開法規與官方公告,並標註每項數據的出處。法規與稅則會變動,且個案認定以主管機關為準——用於實際報關、簽約或申報前,請依文中出處自行查證最新版本。

常見問題

經越南轉運現在還會被加徵 40% 嗎?
不會。該筆 40% 從價稅出自 EO 14326 §3(a)(IEEPA 授權),在美國最高法院 2026-02-20 判定 IEEPA 不授權加徵關稅後,全部 IEEPA 從價稅被終止,CBP 明示相關編碼自 2026-02-24 起失效。要注意這是「停止徵收」,不是條文被廢止。
稅則表上還印著 40%,是我查錯了嗎?
沒查錯。現行稅則表(Revision 18)仍原樣印著 9903.02.01 與 +40%,而且沒有加註 provision terminated;照表面數字引用,會得出與現況相反的結論。
在越南做哪些工序不能讓原產地變成越南?
根據 Nghị định 31/2018/NĐ-CP 第 9 條,更換包裝、貼標貼牌、除塵、篩選、分類、配套、簡單混合、零部件簡單組裝等簡單加工工序,在判定原產地時不予考慮。
本地增值達到 30% 就能算越南產嗎?
沒有這條有效規則。越南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不存在通用的增值百分比門檻,判據按 HS 品目落在具體產品規則清單裡;30% 這個門檻據越南官方媒體報導只出現在草案,至今未成為有效法規。

相關文章

想看系統實際怎麼跑?

留下你最頭痛的環節,我們帶著能實際運作的系統來聊。

預約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