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確認覆蓋範圍:四類違法,不是只有罰款那一條
169/2026 明文覆蓋四類行政違法:違反海關手續規定;違反海關檢查、監管、管控規定;進出口貨物的稅務管理行政違法;違反其他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法律規定。四類的邊界決定同一件事被歸到哪一條,也決定追責時效算幾年——這比背條號有用得多。
舊法在生效日當天整體退場:128/2020/NĐ-CP 全文失效,102/2021/NĐ-CP 的第 2 條同時失效。內部作業文件、供應商合約、報關委託書裡如果還引著舊文號,等於引了一份已經不存在的依據,出事時連主張的基礎都不對。
時效:稅務類 5 年、其他 2 年,決定底稿要留多久
第 5 條把追責時效分成兩段:尚未達刑事追訴標準的逃稅、申報錯誤導致少繳稅款等稅務管理行政違法,時效 5 年;海關領域的其他違法行為,時效 2 年。
實務含意很直接:跟稅有關的申報,底稿要按 5 年這個尺度準備,而不是跟著報關代理的檔案保存習慣走。換代理、換貿易商、換系統的時候,前一段的申報口徑與支持文件如果沒有一起搬過來,追溯真的發生時就沒有東西可以還原。這件事和C/O 簽發窗口換過兩輪要動的是同一份內部檔案,一次整理完比較省事。
台商最常踩的,集中在申報口徑這一段
從四類的劃分反推,最容易中的不是「故意逃稅」,而是申報口徑的不一致:品名與稅則號、計稅價格、原產地標示、免稅或優惠資格的適用條件,任何一項與單證對不上,都會落進海關手續或稅務管理那兩類。落進稅務管理的那一類時效是 5 年,等於一個錯誤會在檔案裡躺很久。
第二個常見來源是保稅與加工料件的核銷:料件進來、成品出去、剩料與呆料怎麼處理,這一段的紀錄如果只存在報關代理那邊,出事時你手上沒有底稿可以對。
- 換報關代理時,前一段的申報口徑不會自動跟著換,要人工核一次
- 同一批貨在不同市場用不同品名或規格描述,最後常常在單證比對上出問題
- 免稅或優惠資格的適用條件,要留下當時判斷的依據,不是只留結果
第 18 條:偽造越南原產,按貨值分五檔
169/2026 第 18 條專門處罰「偽造越南原產」的出口、進口、暫進復出、過境、轉口行為,按貨值分五檔:貨值低於 3,000 萬盾者,罰 1,000 萬至 2,000 萬盾;貨值 1 億盾以上者,罰 7,000 萬至 1 億盾;另加沒收違法貨物、強制銷毀或追繳等值款項。
值得注意的是這條的射程包含過境與轉口——貨物有沒有真的在越南發生生產工序,是它的核心判據。什麼算實質性轉變、什麼會被判成規避轉運要單獨對一次;判定站不住的時候,被處理的不只是文件,貨也在裡面。
新規上路前後,內部該對哪三件事
第一,把作業文件與合約裡引用的舊文號換掉;第二,按 5 年這個尺度重建稅務相關的底稿保存規則;第三,把原產地判定的證據鏈——料件來源、工序紀錄、成本結構——從報關代理手上搬回自己這邊。
第三件最常被跳過,因為它在出事之前看不出價值。這和在越南經營通路要先把經銷商名單建成自己的資產是同一個道理:資料留在別人的系統裡,需要用的時候它就不是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