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查三件事:這批貨到底算不算越南原產、C/O 現在該找哪個機關簽、進口國那一端今天真正在收什麼稅。台商越南出口合規自查清單的五個關卡全部從這三題長出來——有一題答不出來,報價、交期與利潤都只是估算。
清單分兩段看。越南出口端的規則決定你能不能順利出得去(原產地、C/O、申報、留存與罰則),進口國端的規則決定貨到岸要繳多少(美國的關稅制度在 2026 年之內走過三種法源,歐盟的森林砍伐法規與碳邊境機制各有自己的適用時程)。最貴的錯誤不是漏了一份文件,是拿一個已經作廢的稅率去報價。
一批貨要通過的五個關卡
原產地判定
看最後一道實質性改變貨物的工序在哪一國,沒有一個可以套所有品項的增值百分比門檻
C/O 簽發
簽發機關在 2025 年換過兩次,現在是工貿部進出口局與省級人民委員會分工
申報一致性與留存
報關內容、HS 編碼與 C/O 上填的東西必須對得起來;留存期限要覆蓋追責時效,按更長的那一個抓
越南端罰則
169/2026 號政府法令自 2026-07-01 生效,取代舊法令;第 18 條專罰偽造越南原產
進口國稅則
美國現行是第 301 條 12.5% 附加稅,歐盟另有自己的環境合規時程
前四關由越南端的規則決定你能不能出,第五關由進口國決定你要繳多少——兩套規則各自修法,時間表並不同步。先分清楚兩套規則:越南端管你能不能出,進口國端決定你要繳多少
同一批貨會被兩套彼此獨立的規則各檢查一次。越南這一端看原產地認定、C/O 簽發、申報內容與單據是否一致;進口國那一端看稅則歸類、現行稅率,以及它自己額外的合規要求。兩邊各自修法、時間表也不同步,把它們混成一份「出口規定」來記,遲早會出錯。
順序上也不一樣:越南端的每一關在出貨之前就決定了結果,進口國端的成本則必須在報價階段就算進去。進入市場前的鋪排順序是另一條線,不能拿來代替合規自查;同樣地,官網要先答對買主的三個問題,但買主真的要下單時回頭跟你要的,往往就是這份清單裡的文件。
- 越南端:原產地判定 → C/O 簽發 → 申報一致性 → 單據留存 → 罰則風險
- 進口國端:稅則歸類 → 現行稅率與附加稅 → 到岸國專屬合規(例如歐盟的環境規則)
- 每一條都要能回答「哪一份文件、哪一天生效」,答不出來就當作沒查過
第一關:原產地——越南沒有一個通用的「增值 X%」門檻
越南的非優惠原產地規則裡,沒有一條可以套用到所有品項的百分比門檻。判準是最後一道實質性改變貨物的生產工序發生在哪個國家;具體怎麼算,落在按 HS 編碼逐項列明的具體產品規則清單裡,可能是稅則歸類改變,也可能是價值百分比,數字隨品目而定,法條正文並不寫一個統一的數字。
常被引用的「本地增值 30% 就算越南製」,根據越南官方媒體的報導,從 2019 年的通知草案開始就只存在於草案階段,至今未成為有效法規;作為原產地基礎法的 31/2018 號政府法令目前仍然有效,替代法令還在起草。把草案當成現行規則寫進報價單或合約,是最常見的踩雷方式。
反面清單同樣要記:換包裝、貼標貼牌、簡單混合、零部件的簡單組裝這類工序,在判定原產地時不予考慮。這是陸料佔比高的產線最容易誤判的地方,也是判斷有沒有踩到「洗產地」風險的起點。
第二關:C/O 現在該找誰簽——簽發機關在 2025 年換過兩次
越南工貿部在 2025-04-21 出台決定,收回此前授予越南工商會的 C/O 與 CNM 簽發權,該會自 2025-05-05 起停止簽發全部相關證書,改由工貿部進出口局承接。之後 146/2025 號政府法令把工業與貿易領域的權限分級下放,C/O 簽發與出口商自證原產地的書面認可,實施主體變成工貿部進出口局與省級人民委員會。
與此配套的 36 項進出口行政程序(含各類優惠與非優惠 C/O 簽發程序、以及東協自證原產地的書面認可程序)自 2026-05-01 起適用新版本。換句話說,2025 年之前那張申請流程圖已經不能照抄——出口美國的 C/O 該怎麼備,要按現在的機關分工重走一次。
第三關:申報一致性——編碼、單據、留存要對得起來
報關申報的內容,必須和實際貨物、和申請 C/O 時填的東西對得上。HS 編碼歸錯不只是補稅的問題,它會讓同一批貨在兩份文件上長得不一樣,事後查核時最難解釋的就是這種不一致。
留存要留多久?至少要覆蓋追責時效。169/2026 號政府法令規定,尚未達刑事追訴標準的稅務管理類行政違法,追責時效為 5 年;海關領域其他違法行為為 2 年。所以出口單據該留幾年按更長的那一個抓,而不是按倉庫空間抓。
美國那一端的查核是另一套時間軸。被抽到之後怎麼回應,取決於你手上有沒有能證明實質性轉變的生產紀錄,而不是有沒有一張 C/O——證書證明你申請過,紀錄才證明工序真的發生在越南。
第四關:越南出口端的罰則已經換法——169/2026 自 2026-07-01 生效
169/2026 號政府法令 2026-05-15 簽發、2026-07-01 生效,取代 128/2020 號法令全文,以及 102/2021 號法令的第 2 條。它覆蓋四類違法行為:違反海關手續規定、違反海關檢查與監管規定、進出口貨物的稅務管理行政違法,以及其他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法律規定。
對台商最直接相關的是第 18 條,專門處罰偽造越南原產的出口、進口、暫進復出、過境與轉口行為,按貨值分五檔:貨值不足 3000 萬越南盾者罰 1000 萬至 2000 萬盾,貨值達 1 億盾以上者罰 7000 萬至 1 億盾,另加沒收違法貨物、強制銷毀或追繳等值款項。這份法令對台商實際意味著什麼值得單獨讀一遍,尤其是合規手冊裡還引著舊法令編號的公司。
第五關:進口國那一端——美國的稅率在 2026 年之內走過三種法源
這一段最容易抄到過期資料,所以照時間軸走一次。越南最初的 46% 對等關稅,早在 2025-08-07 就被 20% 取代;而 20% 的對等關稅、以及同一份行政命令規定的 40% 轉運稅,都建立在《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的授權之上。
2026-02-20,美國最高法院判定該法並不授權總統加徵關稅;隨後的行政命令終止了全部依該法加徵的從價稅,海關也明示相關稅目自 2026-02-24 起在其系統中失效。空檔由《1974 年貿易法》第 122 條的 10% 臨時附加稅填補,並因該條 150 天上限於 2026-07-23 到期。
現行制度是第 301 條:對越南全部產品加徵 12.5%,自 2026-07-24 起徵,疊加在各稅目自身的最惠國稅率之上——它是附加稅,不是「越南貨的總稅率」。已受第 232 條鋼鋁銅與汽車及零部件關稅的商品則不重複疊加。到岸成本實際怎麼算,見工廠出口美國的稅率計算。
歐盟那一端是另一套邏輯:森林砍伐法規對大型與中型經營者自 2026-12-30 起適用,碳邊境調整機制的確定期自 2026-01-01 起開始,而法定申報義務落在歐盟進口商身上,壓力是透過買家往上游傳導的。出口歐盟的工廠要先準備什麼是獨立的一條線,不要等買家來問才開始查。
最容易抄錯的三個說法
第一個:「經越南轉運會被加徵 40%」。這句話在 2025-08-07 到 2026-02-24 之間是對的,現在不是——那條罰則隨著它的法源一起消失,現行第 301 條制度裡沒有任何針對轉運或規避原產地的懲罰性稅目。
第二個陷阱更隱蔽:美國現行稅則表裡,那個轉運稅目(9903.02.01)仍然完整印在表上、稅率欄仍寫著 +40%,而且沒有像越南 46% 那一條一樣標注條款已終止。今天去查表看到的數字,和海關實際在收的並不一致;照表面數字報價,會得出一個看起來很有根據的錯誤結論。
第三個:把 12.5% 當成「越南貨的總稅率」。它是疊在各品項自身稅率之上的附加稅,不同品項的最終稅負差距很大,不存在一個適用於全部越南貨的單一數字。至於已繳稅款能不能退、怎麼退,目前沒有可以引用的官方作業指引,任何「可以退」的說法都該先問清楚出處再往下算。
資料來源
- 越南原產地法規條文(Thông tư 05/2018/TT-BCT 附件 I 與 Nghị định 31/2018/NĐ-CP;第三方托管 PDF,非官方公報)
- 越南官方媒體報導(工貿部主管期刊與投資報;草案階段,非現行法規)
- 越南工貿部 moit.gov.vn
- 越南工貿部 moit.gov.vn(Quyết định 1103/QĐ-BCT)
- 越南政府公報 vanban.chinhphu.vn(Thông tư 12/2026/TT-BCT 簽章原件 PDF 對 TT 40/2025/TT-BCT 與 NĐ 146/2025/NĐ-CP 的引證)
- 越南政府公報 vanban.chinhphu.vn(Nghị định 169/2026/NĐ-CP 簽章原件 PDF)
- 越南政府公報 vanban.chinhphu.vn(Nghị định 169/2026/NĐ-CP 簽章原件 PDF 第 38 條)
- 越南政府公報 vanban.chinhphu.vn(Nghị định 169/2026/NĐ-CP 簽章原件 PDF 第 38 條第 2 款)
- 越南政府公報 vanban.chinhphu.vn(Nghị định 169/2026/NĐ-CP 簽章原件 PDF 第 1 條第 2 款)
- 越南政府公報 vanban.chinhphu.vn(Nghị định 169/2026/NĐ-CP 簽章原件 PDF 第 5 條)
- 越南政府公報 vanban.chinhphu.vn(Nghị định 169/2026/NĐ-CP 簽章原件 PDF 第 18 條)
-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hts.usitc.gov(HTSUS 9903.01.72, Revision 18)
- 美國聯邦公報 govinfo.gov(EO 14326 生效條款, 90 FR 37963–37964)
- 美國白宮 whitehouse.gov(EO 14326 Annex I)+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hts.usitc.gov(9903.02.69)
- 美國聯邦公報 govinfo.gov(EO 14389, 91 FR 9437)
- 美國最高法院 supremecourt.gov(Slip Opinion, No. 24-1287)
- 美國聯邦公報 federalregister.gov(91 FR 9339)+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hts.usitc.gov(Chapter 99 U.S. note 2(aa) 編者註)
- 美國聯邦公報 govinfo.gov(USTR Notice of Action, 91 FR 47318)+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hts.usitc.gov(9903.05.84)
- 美國聯邦公報 govinfo.gov(USTR Notice of Action, 91 FR 47318 DATES 欄)
-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hts.usitc.gov(9903.05.90)+美國聯邦公報 govinfo.gov(EO 14389 §2(d), 91 FR 9438)
-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hts.usitc.gov(HTSUS Chapter 99 全章文本, Revision 18;U.S. note 52)
-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hts.usitc.gov(HTSUS Chapter 99, Revision 18)
- 歐盟官方法律資料庫 eur-lex.europa.eu(合併文本 02023R1115,Article 38(2))
- 歐盟委員會稅務與關務總司 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
- 歐盟官方法律資料庫 eur-lex.europa.eu(Regulation 2023/956 合併文本 Article 2a 第 1 款與 Article 6 第 1 款)
本文整理自公開法規與官方公告,並標註每項數據的出處。法規與稅則會變動,且個案認定以主管機關為準——用於實際報關、簽約或申報前,請依文中出處自行查證最新版本。
常見問題
- 「經越南轉運要加徵 40%」現在還算數嗎?
- 那是 2025-08-07 到 2026-02-24 之間的規則,已經停止徵收,現行的第 301 條制度裡沒有任何轉運罰則。要注意的是美國稅則表上那個稅目仍然印著 +40%、也沒標注終止,照表面數字判斷會得到相反的結論。
- 越南本地增值到多少,才算是越南原產?
- 沒有一個通用門檻。判準是最後一道實質性改變貨物的工序發生在哪一國,百分比按 HS 品目分散在具體產品規則清單裡。常聽到的 30% 只存在於草案,不是現行法規。
- C/O 現在要向哪個機關申請?
- 越南工商會自 2025-05-05 起已停止簽發,改由工貿部進出口局承接;之後又下放成工貿部進出口局與省級人民委員會分工。2025 年之前的流程圖不能照抄,申請前先確認你這一類 C/O 現在歸哪一邊管。
- 舊的 128/2020 號罰則法令還能參考嗎?
- 不能。169/2026 號法令自 2026-07-01 生效之日起,128/2020 全文失效,102/2021 的第 2 條同時失效。合規手冊裡如果還引著舊法令編號,等於在引一份已經作廢的文件。
- 這份清單多久該重查一次?
- 以這兩年的修法密度看,至少每季重查一次,而且要查到「哪一份文件、哪一天生效」這一層。只記結論不記法源,下一次修法時你不會知道自己手上的版本已經過期。
想看系統實際怎麼跑?
留下你最頭痛的環節,我們帶著能實際運作的系統來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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